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05年外方股东将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中粮集团旗下的外企。2006年公司进口一批免税设备,2007年公司变更公司的名称。变更名称没有到海关去办理备案手续。今年11月海关来公司检查,认为我公司变更名称没到海关去备案有问题,具体怎么处理还没说。我想咨询下,像我公司这种情况可能会受到怎样的处理,海关对监管期有那些要求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没有必要担心,只要设备没有出售、转让或挪作他用,所有权还属于公司就不会让您补交相应的税费的。
根据国税函(2009)158号规定,很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为保证税负公平,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使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