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公司是山东青岛的中外合资企业,现根据青岛市的规划,需搬迁到新址重建,要从国外进口一条生产线,其进口设备是否免缴关税(我司项目既不是国家鼓励项目也不是限制项目)?有无最新文件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
发文字号: 公告【2008】第043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