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答疑:个人投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三通过“沪港通”购买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请问,个人投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梁明


答:内地个人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第一条第(三)的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不论是H股公司还是非H股,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个人投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内地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财税〔2014〕81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外,内地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因在中国境外没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取得的上述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进行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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